未取得社會公正計量行(站)計量認證合格證書而開展對外稱重服務的,質監部門可以實施何種處罰?依據是什么?
質監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使用,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依據是國家技術*令第四十一號發布的【社會公正計量行(站)監督管理辦法】第十二條:對未取得社會公正計量行(站)計量認證合格證書,以社會公正計量行(站)名義為社會提供計量檢測數據的單位和個人,比照【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】第五十五條給予行政處罰。
根據【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】第五條規定,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,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,報當地縣(市)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,并向其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。當地不能檢定的,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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